法规条例、技术标准摘要
2021-05-24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一)安全阀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锅炉。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第132条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的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第133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第135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第136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第138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第139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大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第141条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是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避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等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的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的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第101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水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五、《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内容摘要)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气、疏水是否畅通,排气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内容摘要 8、安全附件8.1 通用要求(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形式试验证明文件;(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8.2 安全附件装设要求(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并且得到可靠控制时,超压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2)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结构时,应当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3)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4)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当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8.3 安全阀、爆破片8.3.1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者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当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8.3.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名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8.3.3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当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8.3.4 安全阀的动作机构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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